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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成為團體意外險的受益人

時間:2019/11/4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作者:胡劍雄

  員工墜亡起爭議

  鄒某某生前系浙江海鹽一家空調安裝公司的員工。2019年1月21日,鄒某某在安裝空調時不慎從高空墜落,因顱腦嚴重損傷不治身亡。1月27日,鄒某某親屬與空調安裝公司就死者賠償問題在公安機關見證下達成協議,約定空調安裝公司向鄒某某親屬一次性支付喪葬費、死亡補助金、撫恤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81.6萬元。后空調安裝公司給付51.6萬元。因多次協商不成,鄒某某親屬于4月2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空調安裝公司支付剩余賠償款30萬元。但空調安裝公司認為,其公司曾為鄒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30萬元。鄒某某意外死亡后,所承保的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于3月19日向保險受益人鄒某某的親屬給付保險金30萬元,該保險金應視為空調安裝公司賠償款的一部分予以抵扣,請求法院駁回鄒某某親屬的訴請。

  法院判決保險金受益人為員工親屬

  法院審理后認為,鄒某某親屬與空調安裝公司簽訂賠償協議時,鄒某某親屬并不知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存在,雙方對保險金是否屬于賠償款的一部分未做約定?照{安裝公司為鄒某某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根據此案保險人發出的理賠核定通知書,也明確保險金受益人為鄒某某親屬,空調安裝公司不是該保險的受益人,其主張30萬元保險金抵扣協議約定的侵權賠償數額無法律依據。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通常都是定額賠付,其功能并不是填補損害,法律與司法解釋并未禁止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侵權人的侵權賠償和保險金賠付。據此,法院判決空調安裝公司給付鄒某某親屬30萬元。

  團體意外險保險金不能抵扣賠償款

  此案爭議焦點為,雇主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所取得的保險金是否可認定為賠償款的一部分,在雇主應當對員工承擔的侵權賠償款中進行抵扣。

  對這一問題的看法首先應當理解《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雇主為員工投保意外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應認定為賠償款的一部分,在雇主應當對員工承擔的侵權賠償款中進行抵扣。具體來說:

  第一,從團體意外險的法律性質來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之一,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造成死亡、殘廢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侗kU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根據該條法律規定,雖然雇主是團體意外險的投保人,但其并非意外險的受益人,意外事故發生時,其沒有取得相應保險金的權利,不能以此免除或減輕雇主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從團體意外險的保障功能來看。團體意外險具有短期性、靈活性、保費低、保障高的特點。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付。意外險的保險金通常都是定額賠付,其功能并不是填補損害。法律與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害人可同時獲得侵權人的侵權賠償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賠付。

  第三,團體意外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團體意外險屬于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性質不同。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渡鐣kU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惫使kU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的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如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故用人單位不能用投保團體意外險來代替參加工傷保險,來實現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目的。

  第四,團體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的區別。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雇主責任。團體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相比,最本質的區別是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不同,團體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是企業員工,受益人是員工或者員工的近親屬;而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雇主。保險事故發生時,團體意外險的保險金只能支付給企業員工或員工的近親屬,而雇主責任險則是保險人代為雇主承擔應承擔的雇主責任,保險金則直接支付給雇主。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險,適用填補原則,被保險人無法獲得超出其損失的賠償金額。

  總之,團體意外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本人或員工的近親屬,雇主不擁有受益人的權益。此案,空調安裝公司主張保險公司賠付的30萬元保險金抵扣協議約定的侵權賠償數額無法律依據。由此可見,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在商業保險方面,雖然投保團體意外險成本較低,企業若想真正實現分散用工風險的目的,應當選擇投保雇主責任險而不是團體意外險,團體意外險充其量只能算是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一種福利,而非企業自身的保障。

  (作者單位:人保財險浙江海鹽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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