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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保險銷售誤導需履職與舉證相呼應

時間:2019/11/11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作者:白曉飛 王小韋

  與一般純保障型保險糾紛不同,本文研究的案例糾紛源起于分紅型保險產品,經保險監管部門現場檢查、法院民事審判,受誤導的保險消費者最終實現“退一賠三”維權訴求。研究此案旨在規范保險經營,引導保險消費者選擇正確的維權路徑。

  書面承諾坐實保險銷售誤導事實

  2015年7月,A某參加甲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下文稱“甲保險公司”)舉辦的保險產品推介會,該公司負責人B某、客戶經理C某向A某推銷一款名為“××號”的保險理財類產品。隨后幾天他們多次聯系A某,繼續講解推銷該保險理財類產品,聲稱:該產品收益很高,每年按現金價值6.32%以上分紅,每年分紅兩次,日計算月復利,現金價值每年遞增5%等等。A某在負責人B某、客戶經理C某推薦下,于2015年7月27日為兒子投!啊痢撂枴狈旨t型個人人壽保險,2015年7月31日,A某交付保險費67萬元,甲保險公司向其交付保險單、保險合同、收款收據、保險條款等相關資料,保險單自2015年8月1日生效。

  投保后的A某,經詢問其他相關人員,對該產品收益情況產生懷疑,甲保險公司負責人B某承諾沒有任何問題,并于2015年10月26日向A某出具了內容為“7月份銷售的‘××號’受益率6.32%(保底),今后受益率逐年提高!钡臅娉兄Z材料。

  2015年12月,A某向甲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保監局書面投訴。經調查,該局向A某送達了《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主要內容為:查實該公司在銷售“××號”年金保險(分紅型)產品業務活動中,存在承諾高額收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字欄非本人簽名的問題,未查實返還傭金問題。我局針對查實的問題,擬對該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根據該保監局處理意見,A某按照“退一賠三”原則向甲保險公司提出退還保費、賠償損失的要求。經多次交涉以及保險監管部門督辦,甲保險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退還所收取的67萬元保險費,未賠償損失。就損失賠償問題,A某向甲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所交保費三倍賠償損失201萬元,一審法院支持了A某的訴求;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所在地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三倍賠償計算基數應為所交保費扣過現金價值,改判甲保險公司向A某賠償損失30.15萬元;不服二審判決,A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審理,裁定維持二審判決,要求甲保險公司向A某賠償損失30.15萬元。

  法律法規設置的保險消費者維權路徑面面觀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保險消費者遇到誤導銷售等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實現維權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交涉。與涉事保險機構進行交涉,協商退保以及賠償事宜;必要時,向其上級機構反映。二是投訴。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尋求行政方式維權。三是訴訟。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上述路徑各有利弊,具體來看:路徑一,與涉事機構協商、向涉事機構上級部門投訴最為方便快捷,但是效果不好,保險公司通過復雜的保險條款計算保險現金價值,只退還保險現價價值,全額退款基本無法實現,更遑論賠償損失;路徑二,向監管部門投訴,尋求行政力量介入是較為有效的維權方式,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調查確定保險機構是否存在誤導銷售等違規行為,對行為明確定性,但是行政監管無法確定保險消費者所受損失,無法解決民事賠償問題;路徑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解決民事賠償問題,但是法院通常以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為主要審查內容,重點判斷合同是否有效,難以認定誤導銷售等違規行為。

  綜上,保險消費者通過監管部門取得保險機構違規行為認定書,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監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書作為重要的審判證據,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賠償條款,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履職和舉證相呼應

  遏制和鏟除銷售誤導是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工程,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盡職履職,從嚴監管;另一方面則需要保險消費者依法維權、理性維權,提高保險機構違規成本,倒逼機構合規經營。

  監管部門必須盡職履職,實際調查。從上述案例及分析看,在保險消費者維權過程中,監管部門出具的投訴事項認定書非常重要,既是監管部門處罰保險機構的依據,又是法院民事審判的重要證據。監管部門接到消保投訴、信訪投訴、違規舉報等,必須履行自身的監管職責,嚴格按照投訴處置流程進行實際調查,對保險機構是否存在誤導銷售、不當承諾、夸大宣傳等違規行為進行明確認定,按照辦理時限及時向投訴人出具《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盡職履職,免除自身法律風險。

  保險消費者必須有理有據,依法維權。實踐中,部分保險消費者遇到誤導銷售等問題,往往采取過激行為維權,甚至在保險機構門口拉橫幅、制造輿論影響等,這些做法于己無利,于事無補,還有可能給自己帶來新的麻煩。一個理性的保險消費者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充分借助行政監管、司法審判的力量,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陜西銀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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