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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保險事故,私訂協議無效

時間:2022/10/21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劉先進
  近日,人保財險安徽省安慶市分公司收到某法院判決書,駁回了原告30萬元雇主責任險的理賠訴求。在法定期限內,原告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2021年9月,原告某塑業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財險安慶市分公司為員工購買了雇主責任險,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為50萬元。2022年5月24日,該公司員工王某文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及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家屬共計38萬多元。某塑業有限公司與受害人家屬另行簽訂協議,賠償30萬元。原告持此賠償協議向被告申請理賠,因被告拒絕賠償,遂訴至法院。
  
  原告某塑業有限公司認為,王某文屬于原告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的雇員,其在工作時間內因交通事故死亡,雙方協商的賠償金額30萬元未超出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被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認為:1.事故發生時間在5時03分的馬路上,屬于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上,原告方無過錯,依法不承擔雇主責任;該事故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保險事故,而非雇主責任險保險事故,被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2.受害方的損失已經從肇事方及車輛保險公司得到全額賠償;3.原告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前后,未通知被告,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對保險人無約束力;4.受害人王某文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系翁婿關系,雙方簽訂協議的真實性存疑。
  
  法院經審理確認相關事實,并調查確認原告與受害方協議中的賠償款雖有受害方的收條,但原告并未實際支付。法院認為,本案系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雇主責任險保單及條款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該案中,涉案雇員的損失已由第三方全額賠償,原告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但并未通知被告,且該賠償款并未實際支付,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該協議不能約束被告,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賠償金30萬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原告認為受害人系在工作期間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但證據明顯不足;原告與受害人家屬私下簽訂賠償協議以示“主動”承擔責任且未實際支付,又違反了保險條款的約定。針對確認的事實,法院沒有在是否屬于雇主責任險保險事故上做過多闡述,而是主要依據原告違反保險條款的約定而作出判決。這個案例提醒被保險人,即使真的發生了屬于保險責任的事故,也不要忽視保險條款約定的義務,諸如此類私下簽訂賠償協議的行為,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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