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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保險+養老社區業務”

時間:2023/1/12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郭振華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保險公司通過養老社區入住權拉動長期保單銷售,在人身險業近10年來取得快速發展。筆者認為,銀保監會發文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是防范該項業務會給保險業正常經營和償付能力可能帶來的問題。
  
  對四類潛在風險設計了風險控制機制
  
  從《通知》看,監管層主要防范“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如下幾類風險,并設計了相應的風險控制機制:
  
  一是防范保單“超賣”導致的養老社區供給不足風險。監管層擔心與養老社區入住權掛鉤銷售的長期人身險保單銷量太多,由此帶來客戶入住需求超出養老社區供給能力的風險,于是要求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保險公司充分考慮影響養老社區服務供給能力和客戶入住需求的各種因素,建立測算模型,形成銷售保險產品規模與養老社區服務供給能力相匹配的約束機制,通過分類測算和壓力測試,確定合理的規模區間。
  
  二是防范養老社區業務經營風險傳導至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層擔心保險業務與養老社區業務關聯太緊,會導致保險公司承擔養老社區業務經營風險,進而可能會使保險公司因養老社區業務經營差甚至失敗而出現償付能力問題。于是,《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自建養老社區時設立專業子公司,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參與養老社區業務都要向客戶如實說明業務責任歸屬,隔離養老社區相關風險。具體要求包括:(1)保險公司通過投資建設方式運營養老社區的,應當以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養老服務;(2)保險合同和養老社區服務相關合同應當分別簽署;(3)保險公司應強化信息披露,明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養老社區服務方、服務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關系、權利與義務,以及糾紛處理機制;(4)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材料中,對于各方責任、服務提供不確定性等重要信息,以加黑、加粗或下劃線等醒目方式進行標注;(5)保險公司在開展保險產品回訪以及后續保單保全服務時,應確認涉及養老社區服務的客戶已知悉相關業務模式及各方權利義務,了解具體入住養老社區的情況。
  
  三是防范客戶對未來養老社區服務支付能力不足導致的養老社區經營風險?蛻糍徺I“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時,通常是購買了保單和養老社區入住權,而真正要入住養老社區時,才需要真正支付養老社區服務的費用,而且往往價格不菲。為保證客戶對未來養老社區服務的支付能力,降低養老社區經營風險,最好是與養老社區服務對接的保險產品的未來給付,能夠基本滿足養老社區費用。于是,《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與養老社區服務對接的保險產品,應當契合養老社區服務,匹配客戶未來養老資金需求。
  
  四是防范保險公司未來無法提供約定養老社區服務的違約責任風險。保險公司銷售“保險+養老社區業務”后,可能出現養老社區入住權無法兌現的情況,或者出現由于銷售誤導、未盡說明義務等原因導致客戶認為養老社區服務應該由保險公司提供但卻無法正常提供等不利情況,這些不利情形可能形成法律訴訟,并需要向客戶支付一定程度的違約金。于是,《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要充分測算銷售產品與養老社區服務兌現可能出現的違約賠償責任,計提違約風險準備金計入當期成本,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設置了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門檻
  
  除上面提到的各種風險控制機制外,《通知》還設置了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門檻,通過門檻設置來直接提升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行業抗風險能力。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2)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充足率不低于120%;(3)連續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B類及以上;(4)公司治理評估結果C級及以上;(5)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檔;(6)在其他各類監管評級或監管評估中未觸及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7)連續4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100%;(8)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確實,如果保險公司通過投資建設養老社區的重資產模式來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由于養老社區投資規模較大、拿地建設周期長、正式運營籌備過程復雜等原因,通常在5-8年內很難產生收益,未來收益也存在不確定性。這就對保險公司開展此類業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本身的保險業務經營不善、養老社區之外的投資業務經營不善、公司資產負債規模不夠大、償付能力不足的話,很難支撐以重資產模式持續建設和運營養老社區。
  
  對行業的影響和建議
  
  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風險控制機制,各家公司都容易通過業務整改和規范來做到,但本文第二部分中提到的門檻要求對很多中小公司而言就很難做到了。
  
  上述門檻要求中所說的“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既包括保險公司以投資建設方式運營養老社區,也包括以租賃、合作等方式運營養老社區。于是,如果通知正式實施,根據幾家媒體的粗略統計,滿足上述要求的人身險公司可能不足30家,而且會有一些已經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中小保險公司,甚至是已經開展很多年這類業務的中小保險公司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甚至退出。因此,這一門檻規定將會對正在開展和即將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大量中小公司的發展造成很大影響。
  
  設置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門檻顯然是為了控制可能存在的前述四類風險,門檻越高,保險公司抗四類風險的能力就越高。不過,更細分而言,開展養老社區業務有多種模式,采用不同模式會帶來的不同的風險水平,其中,采用重資產模式自建和運營養老社區應該是風險最高的,采用租賃方式運營養老社區的風險次之,采用合作方式由非保險公司提供養老社區服務的風險就會小得多。
  
  因此,建議對“保險+養老社區業務”中不同的養老社區運營模式設置不同的準入門檻,這樣可能更有利于提升保險業服務國家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能力,增加多樣化養老服務供給,推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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